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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從業“十不準”

閱讀次數 : 17114 發布時間 : 2010-06-07 14:03

一、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與公司有關的有償中介活動;

二、不準索取或接受參建單位及其他業務往來單位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

三、不準用公款報銷、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或將公司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傭金、禮金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四、不準利用公司商業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五、不準以公司名義為本人、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拆借資金、提供擔保、投資入股和轉嫁風險;

六、不準在公司工程建設、設備物資、服務采購等招標、比選或競爭性談判過程中謀取私利或泄漏秘密;

七、不準親屬及特定關系人在本人業務管轄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的經營活動或有償中介活動;

八、不準向參建單位及其他業務往來單位推薦介紹各種物資、設備,以及插手和干預參建單位依法分包工程;

九、不準接受參建單位及其他業務往來單位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考察等活動安排;

十、不準在參建單位及其他業務往來單位報銷通訊、招待、娛樂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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